负责建设‘第六人民医院’的工地中,于受害者产生矛盾,随即导致受害者张木山身死。”
“根据调查。”
“被告人朱大力,在休息日当天下午一点半,因预支工资,被朱大力所注意,被告人朱大力上前借钱,被害人不肯,双方爆发激烈冲突。”
“冲突中,朱大力曾对张木山进行一定殴打”
“”
很明显。
这段说的是张木山身上存在的两个时间段的伤势。
也就是讨债导致,以及身死之时,两个时间的伤,公诉方描述正是前者,被朱大力一己之力抗下。
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,没有监控,案发现场也处于工地,打斗现场没有痕迹留下。
加上朱大力主动认罪,警方便将事件安在了他头上。
“综上。”
“被告人,朱大力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4条,‘故意伤害罪’!”
裴检察官的话还没说完。
他继续念道:
“实施犯罪后,被告人朱大力并未就此停手。”
“在当天下午,埋伏在被害人回家的必经之路,将其截杀!”
“上述明确构成《刑法》第232条‘故意杀人罪’!”
“同时,张木山身上钱款均消失不见,且被告人伤害的主观原因为‘抢劫’。”
“构成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!”
三条核心罪证。
抢劫、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。
如果是单一的行为,那么,一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会只保留‘故意杀人’。
但很明显。
兖州市检察官以‘抢劫’的角度,将案子分割成两份,所以同时构成,再准备数罪并罚!
话落。
审判庭中浮现出议论之色。
“嘶,伤害+杀人,还有个抢劫检察院的人跟被告人有仇吗?全是按最严格的角度进行的指控”
“严格点好啊,严格点,让这刽子手进去甚至是判死刑!”
“不会说会不会死刑,毕竟是自首被捕的,有表现良好的情节”
“呵呵,又不是没有自首了也被判死刑的例子,要我说,直接判死才好!”
“”
听审席中传来一阵阵声音。
却并未影响到审判区的进展。
被告人席位。
此刻,朱大力听到有关宣读的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