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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七十七章 法外狂徒罗成(3 / 5)

“跟我们走一趟吧。”

林凡慢条斯理地说道:

“顾警官,好久不见。”

“不过我也不是谁想带走就能带走的。”

“请问你有拘留证吗?或者是逮捕证?”

顾铁军冷笑一声。

“口齿倒是伶俐。”

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,我们可以先行拘留。”

“带走!”

随着顾铁军一声令下,两名年轻组员立刻上前。

其中一人从腰间掏出手铐,就要往林凡手腕上拷。

“慢着。”

这时候,门口传来一声呵斥。

众人转头看去。

只见一个戴着金丝眼镜,提着公文包的中年男子不知何时站在门口。

他推了推眼镜,目光在顾铁军和那个拿手铐的组员身上扫过。

“自我介绍一下。”

“我是秋凡科技的法律顾问,罗成。”

“顾警官,在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,且不具备现实危险性的情况下。”

“你的人如果要强行使用警械。”

“我会视为这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侵害。”

顾铁军眉头一皱,上下打量了一眼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律师,呵斥道:

“既然你是律师,就应该知道妨碍公务是什么罪名。”

“让开。”

罗律师不仅没有让开,还从公文包里掏出一本法典,翻开其中一页,淡淡说道:

“顾警官,我想我们需要理清几个法律概念。”

“第一,你刚才出示的是警官证,而不是拘留证或逮捕证。”

“如果没有上述两证,即便你是专案组,目前也只能是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传唤。”

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。”

“且不得以连续传唤、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”

罗律师顿了顿,指着那副手铐,声音陡然拔高。

“第二,关于警械的使用。”

“根据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第八条。”

“只有在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,对方有抗拒、搏斗、袭击、抢夺枪支等暴力行为,

或者有逃跑、自杀、自伤企图时,才可以使用手铐、脚镣等约束性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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