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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2章 请个大佬过来帮忙(1 / 4)

周云挂了电话,经过了这一系列的布局,他现在可以肯定,对方真的跳坑了。

为什么他敢这么笃定,归根结底就在于工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。

之前我们就说到了“两高”新发布的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的第六条。

“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,在诉讼开始后、判决生效前实施隐藏、转移财产等行为…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这是新增的规定,以前没有这个。

第六条还有一句话: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,一般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。

那么我们就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条的精神,那就是:你起诉然后对方知道,然后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后面的判决裁定没办法执行。

说人话就是,我不知道你要告我的时候,我怎么转移都没事。

但我要是知道你告我,然后我转移财产,然后导致判决没办法执行,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所以,在周云的理解里,这个规定的核心就在于“为逃避执行义务”。

而这类型工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,你要认定工伤就必须得先确定劳动关系。

也因此,这类型的案子一般都是从确定劳动关系开始做的。

可以把确定劳动关系之诉理解为一个“前置的诉讼”,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,不确定劳动关系就没办法发起工伤认定。

而因为这些公司的行为,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,所以只能通过仲裁而后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。

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,周云认为从对方收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开始,就应该视为第六条里的“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”。

这里的仲裁不要纠结,劳动纠纷的特色,必须得仲裁才行,所以理应视为规定里的“诉讼”。

然后,虽然是郎心公司收到的,但是朗心和构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,而构飞则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。

那么理所当然可以认为,朗心也有点类似于立下公司分公司。

这些都是有一整套证据可以证明的。

这也是为什么周云并不担心对方转移财产。

一个公司正常流水和故意转移财产,当然不是那么好分辨的,但假的真不了,周云在这方面也不是很专业,还在学习。

有的东西能看出来,但有的内容根本看不出来。

但不要紧,之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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